
2008年6月24日11时许,自称是某报社记者的陈某来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某公司,出示了一张采编证,要求见主管。陈某称报社收到很多关于该公司经营不善,导致顾客亏损的投诉,所以要向公司了解情况。公司如果不想报社报道,就要在日报头版订一个广告,价值15万元。这样报社就不会报道公司的负面新闻,还可以帮公司卖广告;如果不订广告,报社会刊登公司的负面新闻。陈某还补充,如果公司一次性付钱后,报社可以在头版宣传公司产品,并对公司进行正面宣传。公司职员认为陈某此举完全是敲诈勒索,遂偷偷用手机录音,并通知警方,陈某被当场带走调查。
经调查,陈某的确是某报社的记者,持编辑部发的《新闻采编证》进行走访工作。但采编证不是记者证,只能作为平时走访时的工作证。该报专版执行总编证实,陈某是该报广州片的专版记者。
天河法院认为,陈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陈遂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